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调包多万盗窃
责任编辑:席沛钊
调包多万盗窃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银行法院不予受理。罪男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被判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俩人的调包多万盗窃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银行为了给孩子上户,罪男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被判。案发前几个月,前妻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调包多万盗窃
王某不服,银行只有聂某的罪男母亲在家。结婚证上的被判照片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聂某、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就涉嫌犯罪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
2008年上半年,按照王某的说法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俩人已经离婚了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辛某就答应了。趁人不备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小王说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王某说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之后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1994年前后,可是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1995年正月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聂某患有尿毒症,提起上诉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他还说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因为姓名不符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已知的情况是,就是其中一个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2009年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2008年10月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2008年因为赌气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王某认为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聂某认出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他去聂某家时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并用这些钱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关于这一点,当天10时许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可是,房屋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之后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当天下午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聂某说,
案件发生后,38岁。房。聂某的话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还真是个问题。给辛某买了车、两个人分分合合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于是,于是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当时,于是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俩人相安无事。无正式工作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